答:違規占用公物行為,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或者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轉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
本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為:
本違紀行為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
本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該行為違反規定,會侵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損害黨的清正廉潔形象👧🏿🧎🏻♂️,仍希望、放任該結果的發生🔊。
本違紀行為侵犯的主要客體為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次要客體為公共財物的使用權👌🏼。
本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主要有三種情況:(1)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這裏的“利用職權”🏌🏼♀️,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製約關系的其他人的職權。這裏的“利用職務上的影響”🛁,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人員之間在職務上沒有隸屬🧑🍳、製約關系,但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和地位產生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人員之間等。這裏的“有關規定”,是指公物管理方面的規定,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這裏的“歸個人使用”👩🏫,是指黨員幹部或者領導幹部本人🧝、其親屬及其他人員。這裏的“時間超過六個月”8️⃣,指的是從公物被占用之日起超過六個月🌽。這裏的“情節較重”,指的是占用公物行為情節必須達到較重才構成違紀💏。(2)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這裏的“營利活動”,是指通過占用➔、經營公物獲取利潤的活動,如將公物用於出租🩷、抵押貸款🛶、置換等📂。(3)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這裏的“他人”,包括個人和單位。這裏的“營利活動”🥱,是指給他人帶來或者可能給他人帶來收益的活動,而非黨員幹部或者黨員領導幹部本人。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也按照該規定處理。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為🤽🏼: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職務侵占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違規占用公物行為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不同🪡。違規占用公物行為的主體為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不需要有黨員身份🍈👮🏼♀️。兩者之間有交叉🐫,比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王某,可以是違規占用公物行為的主體,也可以是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的主體。
2.客體不同。違規占用公物行為侵犯的客體為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物的使用權🤌🏽🚵🏿♂️,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3.客觀方面不同🗑。違規占用公物行為表現為占用公物➿,獲取公物的使用權,職務侵占罪則是獲取本單位財產的所有權。(曹靜靜)
原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2-08-31
原文鏈接:https://www.ccdi.gov.cn/hdjln/nwwd/202208/t20220831_2149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