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巡視工作條例)😳,深化教育部巡視工作,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按照中央要求⛳️👮🏽♀️,教育部黨組對直屬高校、直屬單位等黨組織開展巡視。對巡視對象每五年至少巡視一次,實現巡視全覆蓋。
部黨組履行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堅持中央巡視工作指導思想,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突出堅持黨的領導,聚焦全面從嚴治黨😳🚣🏽,深化政治巡視,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倒逼改革🍤,推動發展。
第四條 巡視工作由部黨組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部黨組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部黨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部黨組書記擔任👩👩👧👦🚞,副組長由部黨組副書記和駐部紀檢組組長擔任👨🏽🦲,成員由駐部紀檢組、人事司、辦公廳🖕🏽、財務司、巡視工作辦公室、直屬機關黨委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日常工作由駐部紀檢組組長負責。
第六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在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部黨組領導下開展工作,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黨中央和部黨組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部黨組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其他重要事項🧛♂️;
(七)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八)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作為黨組工作部門,具體工作由教育部巡視工作辦公室承擔👴🏼。
第八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製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部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定期組織召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通報情況🗣,會商研究問題🏂,落實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部署要求👩🏻🏫;
(六)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七)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部黨組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製,組長是第一責任人,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巡視組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由部黨組授權、任職。
第十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巡視工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標準條件進行🍈,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十一條 建立巡視組組長庫和巡視專業人才庫,實行動態調整🪽。選好配強巡視組組長,配備專職幹部擔任司局級🧜🏻、處級巡視專員,選拔後備幹部👮🏻♀️、優秀年輕幹部參加巡視工作或到巡視組掛職鍛煉,建立專兼職結合的巡視幹部隊伍🧦。
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
第十二條 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直屬高校(不含中央巡視組巡視對象)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直屬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部黨組要求巡視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三條 巡視組按照巡視工作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緊扣“六項紀律”,深入查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突出問題🥼👞,以及部黨組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結合教育工作實際,註重對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和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針對被巡視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靈活機動的專項巡視或者巡視回訪檢查。結合巡視開展選人用人專項檢查🕵🏽。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五條 巡視組應當依照巡視工作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工作方式開展工作。可以結合工作實際,探索創新適合教育特點的方式方法。
第十六條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單位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幹預被巡視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不對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作個人表態👳♀️👩🦽。
第十七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巡視組可以直接向部黨組書記報告。
第十八條 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單位黨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處理;對明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問題🛀🏽,向被巡視單位黨組織提出意見並督促其整改落實。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巡視準備期間,巡視組應當向紀檢⛹🏽、組織人事、財務(審計)、機關黨委、信訪等部門了解被巡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被巡視單位的有關情況。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認真負責地向巡視組介紹情況,並按巡視組要求提供相關書面材料。
第二十條 巡視了解期間🔥,巡視組應當按照巡視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序開展工作🚣♀️。對反映被巡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根據工作需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聽取巡視組階段性工作情況匯報,及時了解掌握情況🧒🏿,研究提出工作意見🙁。
第二十一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情況報告、領導幹部問題線索報告、談話情況報告。巡視情況報告應當客觀準確,主要反映巡視發現的突出問題🔙,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要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𓀉,提出建議🙇🏿♀️🙇🏿。
第二十二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部黨組決定。
第二十三條 巡視反饋要直指問題🤏🏿,分層次進行🐴。向被巡視單位黨組織和行政主要負責人反饋🖕🏿,除涉及本人的問題,其他問題原則上都要反饋🗻,督促其發揮好表率作用,抓好班子🧑🦰,帶好隊伍🤽🏻♀️,強化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向領導班子反饋,對黨組織落實“兩個責任”、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提出明確要求;向黨員幹部反饋,重在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喚醒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被巡視單位黨組織和行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場簽收反饋意見🤷🏿♀️。
第二十四條 巡視整改重在解決問題。巡視反饋後,被巡視單位黨組織應當於15日內將整改方案、2個月內將集中全面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整改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整改方案應當對照巡視反饋意見指出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建議,建立臺賬,明確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整改報告應當如實反映整改落實情況、工作舉措、工作實效,以及中長期深化整改工作安排🧙🏼♀️。
被巡視單位黨組織承擔整改落實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後,依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進行移交。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紀檢部門;對執行民主集中製、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組織人事部門🤴🏿;其他問題移交相關部門單位🔪。
第二十六條 紀檢、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巡視移交的問題或線索,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巡視轉辦事項👨👨👦👦,分析研判涉及到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有關辦理情況3個月內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巡視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實行移交問題線索和整改臺賬管理製度,限時督辦檢查。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辦理移交轉辦事項,對被巡視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了解,適時開展實地檢查🤍,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有關情況。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單位整改情況匯報。
第二十九條 實行情況通報和信息公開製度👭🏼。部黨組定期向部機關、直屬高校、直屬單位、駐外教育機構通報巡視情況💆🏿。巡視進駐、巡視反饋、巡視整改的有關情況,在被巡視單位的相關媒體和教育部網站同時公開,接受黨員🫢、幹部🧗、群眾監督。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條 部黨組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紀檢、組織人事🙎🏻♂️、財務(審計)、信訪等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形成監督合力💂🏼♂️。巡視組組長應當強化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和各項規章製度。被巡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十一條 對履行職責不力🏠、整改落實不力🤦🏿♂️、支持配合不力的,部黨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違反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巡視工作人員,對違反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被巡視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 🚗🐪,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共教育部黨組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