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案件處理是審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充分保障黨員和黨組織權利的一項重要程序,也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一種防錯糾錯機製
審理部門在處理申訴案件過程中,應當做到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實事求是,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筆者結合審理工作實踐🙎🏿♂️,對申訴案件的處理程序談幾點認識。
申訴是否必然啟動復議🧜🏿♀️、復查程序?筆者認為,審理部門受理申訴後並不必然啟動復議🧗♀️、復查程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復議🍠、復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復議、復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對“不需要復議、復查的”如何理解?筆者認為,需要承辦人結合個案實際進行研判。以筆者處理的案件為例🌵:申訴人赫某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本委在受理了公安機關移交的黨員違法線索後🤥🍐,依照程序給予赫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後赫某向本委提出申訴🍰,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經對赫某提交的申訴材料進行研判🦀🧑🏼✈️,審理認為赫某在收到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後六十日內未向上級公安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處分決定系基於經查證生效的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符合“不需要復議、復查的”情形。後經當面向赫某說明理由並做思想工作,赫某自願提交了撤回申訴的申請🧙🏿♀️🫵🏼。
對於需要復議🕵🏻、復查的,在處理程序上需要註意哪些事項🛑💑?一是復議復查與審查審理相分離。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的規定🤙🏿,原案審查審理人員不得參與復議復查。實踐中,應報相關負責人批準後由未參加過審查審理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開展復議復查工作。需要註意的是,應當杜絕原審查審理人員參與復議復查卻讓其他工作人員簽字負責的違規情況發生。二是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處理🙋♀️𓀐。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復議復查工作應當在3個月內辦結😋。實踐中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於能及時處理的盡快處理🌳👩🏼🔧,不得刻意拖延、敷衍塞責甚至置之不理🖖🏽。三是復議復查決定的作出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復議復查工作完成後⇒,經集體研究,提出辦理意見🌪🍀,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或者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作出復議復查決定▫️。《控告申訴工作條例》規定🦴,不管是作出維持還是改變原結論或處理的決定,都要報經原批準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結案或執行🚹,但又規定“如果復議👨🏻🏭、復查結論和決定是由原批準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機關作出的,則不必辦理上述批準手續”。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對於維持原結論或處理的決定,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即可;對於改變原結論或處理的決定,應當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報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
復議👨🏼💻、復查結論或決定作出後應當履行哪些程序?《控告申訴工作條例》規定🦹🏻♀️,對申訴的問題復議、復查後🧑🏼🦲👨🏻🚒,需要將處理意見或復議👩🏻💻🧗🏼♀️、復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並將結論和決定送達申訴人。申訴人如果對復議、復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準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復議⤴️、復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筆者認為,在復議、復查結論或決定作出後,如果案件定性處理有誤🧑🏼🎓💴,應及時糾正並替黨員消除不良影響;如果處理正確,而申訴人拒不承認錯誤,應當批評教育,屬於無理糾纏的應正式意昂2本人不再受理並在適當範圍公布;如果申訴人堅持要向上級黨組織申訴📥🏋🏻,應當將相關程序規定告知申訴人,避免申訴人產生誤解👨🏿💻。(王亞明)
原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1-02-05 15:52
原文鏈接✌🏻:http://www.ccdi.gov.cn/hdjl/nwwd/202102/t20210205_235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