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控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𓀖,也是黨章規定的一項黨員權利。當前,失實信訪舉報客觀存在💪🏽,誣告陷害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黨員幹部✳️、公職人員的政治聲譽和個人名譽🤢,必須堅決反對,嚴肅糾正,對造成重大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責任。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了《關於做好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見》,湖北省紀委監委也相繼出臺了《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為受到不實舉報幹部澄清正名工作辦法》《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以下簡稱“一意見兩辦法”)。為了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努力實現“三個效果”相統一,筆者認為應當處理好以下四個方面的關系。
處理好嚴肅查處與平等保護的關系。澄清正名和查處誣告陷害工作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有的還可能摻雜多方利益,需要按照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要求,認真厘清,妥善把握。一是要堅持權利義務對等的理念🤵🏽♂️,既要鼓勵舉報人積極行使檢舉控告權利🤾🏿♀️,也要強化依規依法▶️、實事求是的義務要求📸,對於誣告陷害的嚴肅查處。二是要堅持權利平等保護的理念,在做好澄清工作🧑🏿🍳⏯,加強對被舉報人權利保護的同時,不能夠因噎廢食,顧此失彼,而忽視了對舉報人的權利保護,要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防止不敢👩🏼💻、不願、不會檢舉控告的情況發生🙎♀️。
處理好從嚴懲處與依規依法的關系。當前,為實現自身不當利益訴求的失實舉報、錯告誣告、“貼牌舉報”等現象還比較突出,打擊懲處這一手要硬起來。誣告陷害人是黨員或監察對象的,要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或政務處分🤸♀️。誣告陷害人是非中共黨員、非監察對象的,情節嚴重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當然👩🏿💻,從嚴懲處不能背離法治軌道,要堅持實事求是,於法有據,不人為拔高✫,也不姑息放縱🏋🏻。要註重準確認定,對事出有因而錯告🚶♂️👨🍼、誤告☣️、檢舉失實的🧏♂️,不作為誣告陷害處理🧏🏼♀️,防止擴大化。要堅持程序正當,審慎研判🤞🏻,認定為誣告陷害的👲,必須經過地市級以上黨委或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處理好製度規範與積極探索的關系。盡管“一意見兩辦法”在製度層面作出了規範,但還要積極探索基層工作中的落實方法。信訪舉報工作的本質是群眾工作,遇有難題🤴🏻,必須積極踐行群眾路線,主動運用群眾工作方法🫴。遇到難以區別判定錯告誤告與誣告陷害的,要盡可能地多聽取群眾的意見💞👌🏻,探索有利於保障群眾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工作機製🤘。對於符合《意見》規定的情形☂️,靈活掌握澄清正名方式和範圍👩🏿🚀,根據案情,適宜用什麽方式📐、適宜在什麽範圍內,就用哪種方式🔬、選擇什麽範圍。對於群眾反映強烈🥁、普遍關註的,可以邀請“兩代表一委員”、宗親鄉賢🚶♀️➡️、村民代表等參加,公開反饋,答疑解惑,回應群眾關切,達到息訴罷訪的效果。
處理好監督責任與主體責任的關系。紀檢監察機關是黨和國家監督的專責機關,要強化責任擔當🚪🕙,督促各級黨委(黨組)扛起主體責任👧🏽,在層層落實🏊🏿♀️、有所作為上下功夫。一方面🈹😘,要督促黨委(黨組)認真履行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引導黨員幹部👨👨👦、監察對象和人民群眾正確行使檢舉控告權🫱,堅決抵製誣告陷害行為,實現源頭治理。另一方面,還要督促各級黨委的工作部門在履行管黨治黨責任過程中,對於舉報事項查否了結的🛍,也要負責地開展澄清正名工作🦃,在全黨全社會營造出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圍。
(作者:李文鋒 單位🛟:湖北省宜昌市紀委監委)
原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0-06-2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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