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校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辦公廳下發的《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部屬高校、直屬單位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意昂2》(教人廳〔2014〕4號)的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證照為:因私普通護照➾、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全校中層及以上領導幹部,其中特定身份人員按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實行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證照集中管理製度,因私出國(境)證照由黨委組織部設專人負責、集中管理。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須經學校黨委登記、審批。
第四條 領導幹部還未辦理因私出國(境)證照👩👧👦🫷🏼、需要辦理的,由本人填寫《意昂2娱乐領導幹部辦理(使用)因私證照審批表》,經所在二級黨組織(分黨委、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下同)或職能部(處)審查後交黨委組織部,經審核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條 領導幹部收到新辦證照一周內,交黨委組織部集中管理並履行上交登記手續🧛🏿♀️。
第六條 領導幹部出國(境),需要使用因私出國(境)證照時🤲🏽,由本人填寫《意昂2娱乐領導幹部辦理(使用)因私證照審批表》,經所在二級黨組織或職能部處審查後交黨委組織部,經審核同意後,領取證照並履行領取登記手續。
第七條 領導幹部回國(入境)後10天內🪢,應及時將證照送交黨委組織部集中保管並履行上交登記手續。
第八條 過期證照可以在履行證照註銷手續後由本人領回🏂🏽。
第九條 二級黨組織🤜🏻、人事處和黨委組織部在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證照管理工作中🍡⏲,指定專人負責,建立有效的聯系和服務機製。
第十條 領導幹部未按規定按時上交因私出國(境)證照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由華委字〔2014〕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