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高校黨風廉政建設,推進高校企業的健康發展,現就高校領導幹部在與本單位有關聯的企業中持股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除本單位所有教職工均能以同等條件🤵🏿、同等方式以資金或實物形式在企業入股或國家規定個人持股的情況之外𓀋,高校領導幹部一律不準在與本單位有關聯的企業中以資金或實物形式入股。
二、高校領導幹部按規定以科技成果在與學校有關聯的企業入股🤌🏽,應事先向本單位黨委報告🐮。該科技成果的價值和完成人群體享有該項成果所占學校控股企業股份的股權比例,必須經本單位領導班子按重大問題討論決定,在領導班子討論該科技成果完成人群體所占股權比例時,該領導幹部應回避👮🏽♂️。
三、高校領導幹部按規定在與本單位有關聯的企業中持有股份的📗,在本單位領導班子討論涉及該企業與本單位相關聯並可能存在相互利益沖突的利潤分配、股權轉讓、資產買賣、資金借貸等問題時,該領導幹部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在領導班子正式作出決策時,該領導幹部應回避。
四、高校領導幹部按規定在與本單位有關聯的企業中持股的情況和收入🧑🦽➡️,應作為個人重大事項,及時向組織報告。
五🧑🚒、本規定所指的與本單位有關聯的企業是指本單位參與投資或與外單位合作的企業、與本單位有關聯交易和依托關系的企業、由本單位部分教職工自行投資組建的企業。
六、本規定適用於高校校級領導幹部,也適用於高校下屬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幹部🧝。教育考試院、教育科學院🧑🎨、教育黨校👸🏽、教育後勤產業黨委✍️✌🏼、教育報刊社、高校附屬醫院等其他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適用本規定↘️。
七、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由市教育紀工委和各高校的紀委負責監督和檢查。高校領導幹部若違反本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八、本規定由市教育黨委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單位原實行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在三個月內按規定調整🍇。今後上級領導部門另有規定的,按上級規定為準。
2003年7月2日